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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2001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五第十四条一四五七八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区。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办法规定,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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